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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务管理

    管理机构。1979年1月,经国务院批准,撤销宝安县建制,成立深圳市。原宝安县水电局随之升格为深圳市水电局,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市区防洪工程规划及"三防"工作。为精简机构,1982年4月,深圳市撤销了水电局。随着深圳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,人口的急剧增加,加快水利事业发展、有效改善水环境的任务越来越迫切,1990年8月,市政府又恢复成立了市水利局,作为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,主管全市水源建设和防洪排涝工作。由于深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,1993年7月,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借鉴香港水务管理的成功经验,组建了深圳市水务局,主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防洪排涝、水土保持和城市供水、用水。1995年,各区相继成立水务局(农林水务局、办),各镇相继成立水务所,形成了市、区、镇三级水务管理体制,建立了城乡一体,条块结合,"一条龙"的城市水务管理新体制。新的水务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,实现了: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(含矿泉水、地热水)在内的城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;城市防洪排涝、水源、供用水、水土保持的统一规划;水源工程和制配水工程同步建设;防洪调度、水源调度、供水调度的统一协调;开源节流、节水供水统一管理;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协调。提高了管理效能,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,保证了人力资源、资金技术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,保证了水务建设适度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速度。

    2001年政府机构中,深圳市水务局作为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予以保留,赋予市水务局水资源、防洪排涝、供水、节水、水土保持、污水回用、中水利用、海水利用的管理职能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供用水管理机制。

    供水行业管理。供水属垄断性、公益性行业,如何合理运用行政、市场两个调节手段进行管理,我市进行了有益探索。一是政企分开,规范政府行为。政府重点抓规划、监督、协调、服务。我局目前对供水行业主要管七大问题:统一制订供水发展规划、审核供水年度计划、供水企业资质审查、监测供水水质、监督服务质量、监督国有资产运营、配合物价局调控供水水价,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,不参加企业内部分配。为加强水质的监测,使市民喝上放心水,我市成立了供水水质检测中心。二是鼓励企业按照"四自"方针,自主经营、自我发展、自我约束、自负盈亏。建立多元化的水务投入新格局。

    依法行政。为实现政府提速,优质高效服务社会,深圳市水务局不断深化政府行政审批改革,精简审批事项、简化办理环节、提高办事效率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水务行政审批项目有:(1)取水许可;(2)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;(3)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;(4)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;(5)供水企业设立;(6)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;(7)供水企业暂停供水;(8)专业清洁机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资格;(9)供水企业资质等级。
    
    水价改革。按照"小步快跑,逐步到位"的指导思想,深圳率先在全国进行了水价改革,不断加快原水价格、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步伐,基本上每两年上调一次水价。目前,我市原水价已由改革之初的0.06元/立方米提高到0.5元/立方米左右,区、镇水库的原水价1999年统一调到0.3元/立方米,股份制、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库,原水价格基本上接近了成本价。就自来水而言,我市目前对用户实行计量水费、分类水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。即按用户水表读数计算实际用水量;将用水分为居民用水、行政事业单位用水、工业用水、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(如桑拿等)几种类别,对不同类别实行不同水价格标准;对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。居民生活用水水价达到1.5元/立方米,行政事业单位达到1.8元/立方米,工业用水达到1.9元/立方米,商业、服务业、建筑业达到2.4元/立方米。 

    投融资体制。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防涝排涝等甲类项目,按照"划分事权、分级管理"的原则进行管理,如对涉及全市的重点防洪排涝工程和跨地区的水源工程,我市以市财政投入为主,对区域性的水务工程则由区、镇、村分级投入,真正做到了"四个轮子"一起转。对乙类经营性项目,在统一规划、管理的前提下,按照"谁投资、谁受益"的利益原则,广泛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办水,充分利用社会资金,调动社会办水的积极性。目前我市自来水厂的建设已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利用自有资金、银行贷款自行投资建设,政府不再负责投资。另外,按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,市政府制定了《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》,建立起了水利建设基金,1999年基金总额达到了1.9亿元。

    法规建设。相继出台了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》、《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费收取办法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》、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深圳市水务建设基金管理办法》等水法规,建立起了较完善的水务管理法规体系。(插入各法规封面图)同时加强水政执法机构、队伍建设,加大水政执法的力度,严肃查处并纠正了大量违反水法规的行为。根据我市水管理的实际需要,我市正抓紧制订、出台节约用水、污水回用、东江水源工程保护、城市供水、水资源开发利用特许经营、城市供水水质督查、直饮水水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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